第466章 仙人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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孟浪认为朱女士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,因为她认为曹某与她发生了性关系,就应当给她钱,虽然这种要求可能不太合理,但是反映了她主观的一种看法。
也可以把朱女士的这种要求看成一种精神上的补偿,而精神补偿是无价的,对不对?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,敲诈勒索肯定是构不成了。
就好比男女朋友之间谈恋爱,发生完关系后,女的向男的索要钱财,如果男的不给,女的一生气说你不给我钱,我要告你抢奸,这种情况一般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,而应当看作是男女之间的情感纠纷。
敲诈勒索的行为逻辑是这样的,我先抓到你的把柄,然后以此为手段敲诈你,但如果反过来,先是因为别的原因问你要钱,由于你不给,才采用敲诈的手段,这两种情况还是有区别的。
前一种是纯粹的敲诈,而后一种则是暗含两人之间有着内部的纠纷,当然,如果内部纠纷实际不存在,那还是一种纯粹的敲诈。
而拿本案来说,朱女士与曹某之间是有着感情上的纠纷的,在这种情况下,认定她有敲诈勒索的故意,就有些不太合适了。
孟浪讲出了这样的观点,公诉人就批驳说:“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事先有预谋,说要教训曹某,这充分证明她们两人有着敲诈勒索的故意,而不是纯粹的情感纠纷。”
孟浪听了,便又辩解道:“既然认定她们两人要教训曹某,那说明曹某有过错,既然曹某有过错,向他索要赔偿有什么不可?试想,如果第一被告不跟曹某讲,我要告你抢奸,而是说因为羞愧难当,她要去跳河自杀,这算不算是一种威胁?曹某在这个时候,因为担心第一被告真的去自杀而给了第一被告钱,第一被告算不算是敲诈勒索既遂了?敲诈勒索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而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,应当采取主观说,要看当事人主观上有没有敲诈勒索他人的故意,在第一被告看来,曹某骚扰她这么长时间,又跟她发生了性关系,曹某就该给她钱,男人去风流,还不想花钱,哪有这样的好事?我是男人,也是为女人鸣不平,如果第一被告构成了敲诈勒索罪,那么她不但失了身,破了财,还遭遇了牢狱之灾,这公平吗?明显不公平,如果一个案子在大众看起来都不公平,那它的判决一定是错的,我希望法庭和公诉人都能公平地审判这个案子,恢复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自由之身。”
孟浪把这话一说,朱女士和赵女士两人都动容了,法官的眼睛也是一亮,这个案子在他们看来,的确有些蹊跷,但是要想完全驳回公诉机关的指控,判朱女士和赵女士无罪,又感觉不太合适,他们也踌躇着呢。
现在孟浪把其中的道理给讲了一讲,他们似乎看到了一束曙光,觉得找到判案的思路了。
“从她们事先相商的情况来看,她们二人明明是有着敲诈勒索的故意的。”公诉人不甘心,又说了一句。
孟浪立刻反驳道:“请公诉人不要老去关注她们事先相商的情况,要从整个案件的整体来看,她们在案发之前相商,那个时候,她们并没有提出要怎么教训曹某,而且她们这样相商,也没什么不妥,试想一个女人老是受着一个男人的骚扰,难道还不允许她想办法制止这种情况吗?还不允许她反击吗?而且在我们日常的观念当中,男人给女人钱很正常,对不对?女人问男人要钱也很正常,是不是?特别在有男女情感纠纷的事情当中,女人开口向男人要钱,非常正常。而且她们三人是同事,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并不是真的想敲诈曹某的钱,如果她们有这种意识,就不会主动报警了,谁会主动把自己往监狱里送?这就说明在她们的脑海里,根本没有敲诈这两个词,她们就是想让曹某出点血,让他以后不要再骚扰她,她的目的是这个,而不是真想去敲诈曹某钱,希望法庭能明白这一点。”
公诉人听了他的话,却是又说道:“如果照辩护人这么说,那么仙人跳也不是犯罪了?受害人在此之前也与当事人发生了性关系,问受害人要钱,也不是敲诈勒索了?”
孟浪闻言说道:“仙人跳与本案有着根本的不同,仙人跳是一个纯粹的敲诈勒索,在此之前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没有任何的联系,不存在情感纠纷,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求财,而本案的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真正目的不是求财,而是想制止曹某以后对第一被告的骚扰,当曹某拒绝支付钱财的时候,第一被告才提出要告他抢奸,而她这样做的目的,也并不是非想让曹某给钱,也是为了阻止曹某以后再骚扰她,当曹某还是不愿意给钱的时候,第一被告认为自己的自尊受了损害,因而才报了警,试想哪个敲诈勒索犯会选择主动报警自投罗网?”
孟浪这样一说,公诉人又说道:“有的被告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,在这种情况下,她们选择报警也是有可能的,并不能证明她们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。”
孟浪听了,道: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,不代表着不知道自己行为不当,而本案中,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均不知自己的行为不当,反而认为曹某的行为不当,如果她们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当的话,她们怎么可能选择报警呢?如果她们认为自己的行为都不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,她们怎么可能有犯罪的故意呢?在她们的心里,向曹某索要钱财就是一种情感上的纠纷,想惩罚曹某一下,根本没有敲诈勒索曹某的故意,因而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属于无罪。”
跟公诉人辩论了半天,整体上孟浪占据了优势,而公诉人只能机械地理解二被告人说过要告发曹某抢奸的话,因而就是一种敲诈勒索,这就把朱女士与曹某之间的情感纠纷给完全撇开了,割裂了二行为之间的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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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剑来
也可以把朱女士的这种要求看成一种精神上的补偿,而精神补偿是无价的,对不对?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,敲诈勒索肯定是构不成了。
就好比男女朋友之间谈恋爱,发生完关系后,女的向男的索要钱财,如果男的不给,女的一生气说你不给我钱,我要告你抢奸,这种情况一般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,而应当看作是男女之间的情感纠纷。
敲诈勒索的行为逻辑是这样的,我先抓到你的把柄,然后以此为手段敲诈你,但如果反过来,先是因为别的原因问你要钱,由于你不给,才采用敲诈的手段,这两种情况还是有区别的。
前一种是纯粹的敲诈,而后一种则是暗含两人之间有着内部的纠纷,当然,如果内部纠纷实际不存在,那还是一种纯粹的敲诈。
而拿本案来说,朱女士与曹某之间是有着感情上的纠纷的,在这种情况下,认定她有敲诈勒索的故意,就有些不太合适了。
孟浪讲出了这样的观点,公诉人就批驳说:“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事先有预谋,说要教训曹某,这充分证明她们两人有着敲诈勒索的故意,而不是纯粹的情感纠纷。”
孟浪听了,便又辩解道:“既然认定她们两人要教训曹某,那说明曹某有过错,既然曹某有过错,向他索要赔偿有什么不可?试想,如果第一被告不跟曹某讲,我要告你抢奸,而是说因为羞愧难当,她要去跳河自杀,这算不算是一种威胁?曹某在这个时候,因为担心第一被告真的去自杀而给了第一被告钱,第一被告算不算是敲诈勒索既遂了?敲诈勒索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而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,应当采取主观说,要看当事人主观上有没有敲诈勒索他人的故意,在第一被告看来,曹某骚扰她这么长时间,又跟她发生了性关系,曹某就该给她钱,男人去风流,还不想花钱,哪有这样的好事?我是男人,也是为女人鸣不平,如果第一被告构成了敲诈勒索罪,那么她不但失了身,破了财,还遭遇了牢狱之灾,这公平吗?明显不公平,如果一个案子在大众看起来都不公平,那它的判决一定是错的,我希望法庭和公诉人都能公平地审判这个案子,恢复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自由之身。”
孟浪把这话一说,朱女士和赵女士两人都动容了,法官的眼睛也是一亮,这个案子在他们看来,的确有些蹊跷,但是要想完全驳回公诉机关的指控,判朱女士和赵女士无罪,又感觉不太合适,他们也踌躇着呢。
现在孟浪把其中的道理给讲了一讲,他们似乎看到了一束曙光,觉得找到判案的思路了。
“从她们事先相商的情况来看,她们二人明明是有着敲诈勒索的故意的。”公诉人不甘心,又说了一句。
孟浪立刻反驳道:“请公诉人不要老去关注她们事先相商的情况,要从整个案件的整体来看,她们在案发之前相商,那个时候,她们并没有提出要怎么教训曹某,而且她们这样相商,也没什么不妥,试想一个女人老是受着一个男人的骚扰,难道还不允许她想办法制止这种情况吗?还不允许她反击吗?而且在我们日常的观念当中,男人给女人钱很正常,对不对?女人问男人要钱也很正常,是不是?特别在有男女情感纠纷的事情当中,女人开口向男人要钱,非常正常。而且她们三人是同事,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并不是真的想敲诈曹某的钱,如果她们有这种意识,就不会主动报警了,谁会主动把自己往监狱里送?这就说明在她们的脑海里,根本没有敲诈这两个词,她们就是想让曹某出点血,让他以后不要再骚扰她,她的目的是这个,而不是真想去敲诈曹某钱,希望法庭能明白这一点。”
公诉人听了他的话,却是又说道:“如果照辩护人这么说,那么仙人跳也不是犯罪了?受害人在此之前也与当事人发生了性关系,问受害人要钱,也不是敲诈勒索了?”
孟浪闻言说道:“仙人跳与本案有着根本的不同,仙人跳是一个纯粹的敲诈勒索,在此之前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没有任何的联系,不存在情感纠纷,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求财,而本案的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真正目的不是求财,而是想制止曹某以后对第一被告的骚扰,当曹某拒绝支付钱财的时候,第一被告才提出要告他抢奸,而她这样做的目的,也并不是非想让曹某给钱,也是为了阻止曹某以后再骚扰她,当曹某还是不愿意给钱的时候,第一被告认为自己的自尊受了损害,因而才报了警,试想哪个敲诈勒索犯会选择主动报警自投罗网?”
孟浪这样一说,公诉人又说道:“有的被告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,在这种情况下,她们选择报警也是有可能的,并不能证明她们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。”
孟浪听了,道: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,不代表着不知道自己行为不当,而本案中,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均不知自己的行为不当,反而认为曹某的行为不当,如果她们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当的话,她们怎么可能选择报警呢?如果她们认为自己的行为都不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,她们怎么可能有犯罪的故意呢?在她们的心里,向曹某索要钱财就是一种情感上的纠纷,想惩罚曹某一下,根本没有敲诈勒索曹某的故意,因而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属于无罪。”
跟公诉人辩论了半天,整体上孟浪占据了优势,而公诉人只能机械地理解二被告人说过要告发曹某抢奸的话,因而就是一种敲诈勒索,这就把朱女士与曹某之间的情感纠纷给完全撇开了,割裂了二行为之间的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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